地区和**测强曲线应按本规程附录 E 的方法制定。使用地区或**测强曲线时,被检测的混凝土应与制定该类测强曲线混凝土的适应条件相同,不得**出该类测强曲线的适应范围,并应每半年抽取一定数量的同条件试件进行校核,当存在显著差异时,应查找原因,不得继续使用。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 XX 月 XX 日以* XX 号公告批准发布。
混凝土强度可按单个构件或按批量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构件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 4.1.4 条的规定。
2 对于混凝土生产工艺、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一批同类构件的检测应采用批量检测。按批量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取构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 30%且不宜少于 10 件。当检验批构件数量大于 30 个时,抽样构件数量可适当调整,并不得少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较少抽样数量。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泵送混凝土,测区强度应按本规程附录 A 进行强度换算:
1 混凝土采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拌和用水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 采用普通成型工艺;
3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模板;
4 蒸汽养护出池经自然养护 7d 以上,且混凝土表层为干燥状态;
5 自然养护且龄期为(14~1000)d;
6 抗压强度为(10.0~60.0)MPa。